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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大理州古茶樹保護的決定(草案)

(征求意見稿)

作者: 來源: 時間:2023/09/22 10:56

為有效保護古茶樹、規范古茶樹管理和利用,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云南省古茶樹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作出以下決定:

第一條 在本州行政區域內從事古茶樹保護、管理、研究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決定。

本決定所保護的古茶樹是指樹齡100年以上的野生茶樹和栽培型茶樹。

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自然保護地內古茶樹的保護,同時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第二條 行政區域內有古茶樹的縣(市)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執行古茶樹保護法律法規;

(二)組織編制古茶樹保護專項規劃并實施;

(三)組織實施普查工作;

(四)古茶樹資源認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農業農村、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古茶樹保護有關工作。

第三條 行政區域內有古茶樹的縣(市)人民政府每10年組織開展一次普查,對轄區內的古茶樹進行調查、登記,建立古茶樹資源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古茶樹樹齡由州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認定,認定后由縣(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并報州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野生茶樹由縣(市)人民政府報州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申請認定;栽培型茶樹由所有權人或經營權人向縣(市)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后報州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認定。

第五條 古茶樹保護范圍按照古茶樹保護管理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由縣(市)人民政府劃定,向社會公布后報州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保護范圍劃定后由縣(市)人民政府編制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

因古茶樹保護管理的相關技術規程、標準發生變化或者根據古茶樹保護和管理的需要,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古茶樹保護范圍進行調整并修訂專項規劃。

第六條 行政區域內有古茶樹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古茶樹保護補償機制。經依法批準的建設項目和對古茶樹采取保護措施的建設項目,造成古茶樹權利人和其他權益人損失的,由項目實施單位依據相關征拆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第七條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行政區域內有古茶樹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古茶樹資源現狀將保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州、縣(市)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破壞古茶樹及其保護設施的舉報機制,并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對破壞古茶樹及其保護設施的行為進行舉報。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舉報,處理結果應當告知舉報人,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九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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